【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伤残的,按一定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保险金额为限。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