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护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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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 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伤残的,按一定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保险金额为限。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摘要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 预防性手术、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4.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6.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9.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未告知的既往症。
11.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12.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13. 精神和行为障碍。
以上除外责任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投保说明】

保险期限1年。
投保范围18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额限制按整份投保,最多购买4张(份)。
职业限制仅限承保1-4类职业人群。5类以上(含5类)的职业人群(详见《高风险职业分类》)不予承保。
激活期限投保人须在2010年9月8日前通过人保健康网或95591电话进行保险卡生效确认。

本保险凭证中未尽事宜以《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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