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造成全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