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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 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之日起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10万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1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额度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摘要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3.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4.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5.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7.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8.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说明】

保险期限1年
投保年龄16 —— 74周岁
保额限制每人限购两份
保险费率每份100元
职业限制仅限承保1——3类职业人群
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
投保申请有效期2009年12月31日


【理赔须知】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申请资料

1、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书;
3、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资料

1、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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