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 2、 |
流产、分娩; |
| 3、 |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
| 4、 |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
| 5、 |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
| 6、 |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
| 7、 |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
| 8、 |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
| 9、 |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 |
| 10、 |
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
| 11、 |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
| 12、 |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13、 |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14、 |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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