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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无忧个人重疾保险产品
一、产品特色:
1、保费低廉,保障全面 集重疾、护理和老年保障,多重功能于一身,保费合理、安享一生。
2、0-50周岁,老少皆宜 投保范围广泛,从婴儿一直到老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3、31个病种符合“标准定义”,含金量高 追求保障病种数量的同时更追求保障病理的质量,保障切合实际,理赔争议少,结合护理险,让保险更保险,让保障更安心!
4、最低只需一年保费,最高可享120%保额保障 一旦出险即获100%保额,如一直健康至合同期结束,可享120%保额保障,呵护健康,人性关爱。
5、身故赔付,彰显生命尊严。
二、产品形态
销售方式:主险+附险 保险期间:70周岁 缴费期间:10年、15年、20年
交费方式:银行转账 投保年龄:出生28天――50周岁 等 待 期:180天
三、保险责任:
A.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B.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C. 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若本合同仍有效,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D. 老年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发生主险及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 老年护理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6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
3)犯罪、拒捕、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承保责任已保单内容为准。
张女士/先生保障概要
年龄 22 周岁,投保保额 10 万元一生无忧保障计划,选择20年缴费,保障至70周岁。
期间获得的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 万
身故保险金: 10 万
长期护理保险金: 10 万
老年健康护理金:60周岁-69周岁每年领取 0.2 万*2%*10年= 2 万
老年关爱金:70周岁一次性领取 10 万元,保单终止。
缴费金额: 3000 元/年, 20年共缴 6 万元。
70 周岁保险期满时一次性领取 10 万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