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安卡(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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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A款 商务型

B款 尊贵型

保额(单位:元)

保额(单位:元)

人身意外伤害
(含自驾车)

意外身故

6万元

10万元

意外伤残

6万元

10万元

意外烧伤

6万元

10万元

交通意外身故
及伤残

飞机乘客意外

40万

40万

火车乘客意外

20万

20万

轮船乘客意外

20万

20万

意外伤害医疗 100元免赔100%报销 1万 1万

紧急救援责任
(仅限北京地区)

意外住院押金垫付 1万 1万
紧急联络人服务     
保费   100元/份 128元/份
注:本产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累加赔付。

 

 【责任免除摘要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流产、分娩;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4)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6)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9)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交通工具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4)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投保说明】

投保规定:本卡供客户投保使用。被保险人须在该卡激活有效期内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激活。本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客户选择的保险期间当日零时生效。终止时间为保险责任生效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二十四时止。对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激活次日零时。对保险责任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1年。
激活期限:本卡2010年12月31日前激活有效,逾期被视为放弃卡上权利。
激活限制:激活本保险卡必须由被保险人操作。激活本保险卡所需提供的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他投保信息结合户籍资料是确认被保险人的唯一依据且不得更改,请务必准确提供。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
职业类别:限1-3类人员投保,4类及4类以上人员不予承保(详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投保份数限制: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份数为贰份,超出部分无效。


【持卡人须知】

1.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自愿向我公司投保。
2. 本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撤保、退保、加保、人员变更、挂失,激活成功后,即成为索赔凭证之一,请妥善保管。
3. 本卡仅限北京地区销售。
4. 本卡所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限于北京地区三级甲等医院。
5. 本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意外医疗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 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垫付住院押金服务时请致电合作机构安盛援助(010-84685615)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7. 未尽事宜详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8. 本卡涉及条款及职业类别信息可致本卡所列客服电话或网址查询。
9. 紧急联络人信息请填写在备注栏目
 

本卡与所适用的产品条款,以及与被保险人激活本卡时提供的投保信息均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特别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部分。

 
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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