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如意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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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本卡仅限湖北省内销售,其他地区销售无效。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 身故、伤残、烧伤 6万
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 1万(100元免赔,100%报销)

  【责任免除摘要

按照不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分别如下表所示:

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意外身故、伤残和烧伤保险金

1、2、3、4、5、6、7、8

1、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3、4、5、6、7、8、

1、2


【数字示意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流产、分娩;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投保说明】

投保规定:本卡供客户投保使用。持卡人须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激活,保险责任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生效日期

最早可为卡折激活次日零时。

保险期间

每一张卡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为1年,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但给付保险金责任。

受益人

身故受益人须指定为法定继承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

激活期限

本卡以卡背面的激活有效期前激活有效,逾期被视为放弃卡上权利。

激活限制

激活本保险卡必须由被保险人操作。激活本保险卡所需提供的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他投保信息是确认被保险人的唯一依据且不得更改,请务必准确提供。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不属于上述投保年龄范围的本公司不予承保。

职业类别 限1-4类人员投保,5类及5类以上人员不予承保(详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投保份数限

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份数为贰份,多投保无效。

 


【持卡人须知】

1、本卡仅限湖北省内销售,其他地区销售无效。

2、本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撤保、退保、加保、人员变更、挂失,激活成功后,即成为索赔凭证之一,请妥善保管。

3、 本卡适用条款未尽事宜详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本卡与所适用的产品条款,以及与投保人激活本卡时提供的投保信息均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特别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部分。

        本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正式保险合同为准。

 

【理赔须知】

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投保人或受益人及时(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凭激活卡号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将尽快按照有关条款履行给付责任。

申请方式

由投保人或法定受益人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到本公司指定信箱,由本公司受理人员收取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工作,并按《保险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将理赔金划入受益人个人银行帐户。

理赔规定

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索赔时效

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若投保人或其受益人没有提出索赔申请,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保险金。

理赔服务电话

95591或4006695518。

 

 

理赔申请项目

应备文件

文件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1、2、3、7、8、10

1、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4、意外事故证明(凡主张意外伤害引起的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7、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
8、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9、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或烧伤程度鉴定书;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1、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和诊断证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1、9、10

意外医疗保险金

1、4、5、6、10

 

 

 
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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