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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摘要】
按照不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分别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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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给付责任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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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伤残和烧伤保险金 |
1、2、3、4、5、6、7、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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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3、4、5、6、7、8、 |
1、2 |
【数字示意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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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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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流产、分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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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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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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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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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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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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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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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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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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