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守护无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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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0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保险金) 5000元

注:意外医疗免赔额为100元,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在扣除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100元以上100%赔付。

【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守护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说明】

投保规定:本卡供客户投保使用。持卡人须在该卡投保申请有效期内按上述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激活,保险责任方能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1年。
激活期限:本卡有效激活期限以卡上实际注明的期限为准,逾期被视为放弃激活权利。
激活限制:激活本保险卡必须由被保险人操作。激活本保险卡所需提供的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其他投保信息结合户籍资料是确认被保险人的唯一依据且不得更改,请务必准确提供。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5周岁。
职业类别:承保1-4类人员,5类及以上人员不予承保(详见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投保份数限制: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份数为叁份,超出部分无效。


【持卡人须知】
1、本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撤保、退保、加保、人员变更、挂失,激活成功后,即成为索赔凭证之一,请妥善保管。
2、本卡涉及条款及职业类别信息可致本卡所列客服电话或网址查询。

本卡与所适用的产品条款,以及与被保险人激活本卡时提供的投保信息均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特别注意阅读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部分。

本卡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守护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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