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福保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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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档次

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

一档

意外身故、残疾

¥100,000.00/人

意外伤害医疗

¥9,000.00/人

意外住院定额

¥60.00/天/人

飞机意外伤害

¥400,000.00/人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

¥200,000.00/人

二档

意外身故、残疾

¥50,000.00/人

意外伤害医疗

¥4,500.00/人

意外住院定额

¥30.00/天/人

飞机意外伤害

¥200,000.00/人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

¥100,000.00/人

三档

意外身故、残疾

¥30,000.00/人

意外伤害医疗

¥3,000.00/人

意外住院定额

¥20.00/天/人

飞机意外伤害

¥130,000.00/人

火车、轮船意外伤害

¥65,000.00/人

 


【责任免除摘要】

全家福(C款激活卡)的除外责任,按照不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分别如下表所示:

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 1.2.3.4.5.6.7.8.9.10.11 ①.②.③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

1.2.3.4.5.10.11.12

①.②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2.4.5.10.11.12.13 ①.②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2.10.11.12.14.15.16.17

①.②.④.⑤

【数字示意如下】: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4.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7.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9. 被保险人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3.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 未告知的既往症;
15.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16.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精神和行为障碍。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投保说明】
1. 本卡供客户投保使用,持卡人在该卡激活有效期内按本卡载明的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客户通过网站或电话激活时选择的保险期间当日零时生效。终止时间为保险责任生效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二十四时止。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激活次日零时。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本卡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专家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每次理赔免赔额100元,90%报销)、《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佑专家人身意外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每次理赔免赔3天,全年累计赔付以90天为限)。
3. 选择购买一档时,投保人本人需作为单一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选择购买二档时,投保人本人需作为第一被保险人,配偶需作为第二被保险人购买本保险,其中夫妻二人各自保险责任为二档列明保险责任;选择购买三档时,投保人本人需作为第一被保险人,第一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需作为第二、第三被保险人(限三人)购买本保险,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三档列明保险责任。
4.

选择一档、二档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需为16-60周岁身体健康,从事我公司《职业分类表》中规定的3 类以下(含3类)职业的人员;选择三档保险责任时,子女作为被保险人需为身体健康且年龄为3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作为被保险人年龄不得高于60周岁(含60周岁),且从事我公司《职业分类表》中规定的3 类以下(含3类)职业。
注: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可以作为本卡的投保人。

5. 本卡不办理任何形式的撤保、退保、加保、人员变更和挂失;成功激活后即成为索赔凭证之一,请妥善保管。
6. 同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份数为两份,超出部分无效;购买两份时,意外住院定额保险金额以一份对应的责任为限。
7. 本卡激活有效期为2011年12月31日前,逾期未激活,视为放弃卡上权利。
8. 本卡与本卡所配套的服务手册、保险条款,以及您激活本卡时提供的投保信息均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激活本卡前,特别注意阅读保险条款及服务手册中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部分。
9. 本卡生存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身故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理赔须知】

需要理赔时,请您根据申请的保险金类别准备以下保险金申请资料:

保险金类别

保险金申请资料

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2.3.10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1.2.3.10
意外伤残保险金 1.  3.  10
意外身故保险金 1.4.5.  9.10.

意外医疗保险金

1.  4.  7.  8.  10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1.  10.  11

1.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医院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6.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7.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9.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1.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和诊断证明。

【特别提醒】
1.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2. 若被保险人选择购买二档或三档的,理赔时需提供合法有效身份及家庭关系证明。

 

 

以上所有告知、条款及相关声明我已经阅读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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