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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3-24    浏览次数:1029

        为帮助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保险消费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合法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或保险公司工作证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了解各展业机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资格,可以分别登陆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www.sdbx.org)查询,致电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二、请选择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核准的保险产品。如果不能确定保险产品是否经监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可登录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三、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对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您应索要封面印有“产品说明书”字样的产品说明书,认真阅读并理解。
        四、请选择适合您交费能力的保险产品。有的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需要分期交纳保险费。购买此类产品前,请确认有足够、稳定的支付能力,尽量避免因无法持续交费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
        五、您享有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1年期(不含1年,下同)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规定有犹豫期,即自您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扣除少量工本费后向您退还已交纳保险费(经保险公司体检的,还需扣除体检费)。请您在收到保单时记下您的收单日期以便准确计算犹豫期。
        六、对于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请您慎重做出退保决定。对于1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在犹豫期过后退保的,保险公司将按现金价值表所示相应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支付您退保金,现金价值在一定保单年度内可能明显低于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您可能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七、分红型、万能型及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的保单收益是不确定的。除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最低保证收益外,上述险种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或其他宣传材料所演示的保单收益,是按照假设收益率测算的,不应理解为未来必然能够获得的保单收益。
        八、投保时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您针对投保单所列事项或保险公司询问的其他事项没有如实告知,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可能得不到保险赔付,且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九、对有关材料应亲笔签字确认。在投保单等书面材料上的签字表明您对材料内容的认可,具有法律效力,请务必于阅读并理解后亲笔签字。
        十、交纳保险费应索取正式收费凭证。保险公司向您收取保险费,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险费专用发票,或先开具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暂收收据,再于一定时间内或应投保人要求开具正式保险费发票,替换暂收收据。
        十一、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18

        本人已将投保提示内容及条款内容向客户正确解释
        代理人签字:
        日期:
        代理人代码:

        本人已全部了解以上投保提示的内容
        投保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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