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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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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意外伤害事故费用限额 |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及全年意外伤害事故的费用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费用限额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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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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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设置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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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约定的费用限额以内,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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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流产、分娩、腰部扭伤、视网膜脱离、椎间盘突出、牙齿修复、牙齿矫形、视力矫正、理疗、整容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置身于任何航空装置或空中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 6) 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7)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8)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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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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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属于本险种承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本险种的承保范围,且自职业或工种变更日算起,剩余有效期内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加缴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职业变更日后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属于本险种的承保范围,且自职业或工种变更日算起,剩余有效期内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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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被保险人变动 |
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投保人需要为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关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为其办理退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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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3) 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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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责任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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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适用范围 |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