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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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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保障计划 |
本保险的保障计划分为八种(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障计划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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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上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运客车和轿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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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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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发生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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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发生同类意外伤害事故所负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载明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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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流产、分娩; 3) 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的事故; 4) 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吸入或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6)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7)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8) 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饮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9)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10) 从事探险、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11)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12)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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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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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合同生效 |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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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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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合同解除 |
保险期间短于一年的,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合同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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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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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费 |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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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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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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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受益人 |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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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保险金申请资料 |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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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资料 |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 医院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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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资料 |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3)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意外事故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6)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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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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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索赔时效 |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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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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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也可以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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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被保险人变动 |
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投保人需要为部分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该退保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关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不得为其办理退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八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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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合同内容变更 |
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将由本公司以批注或批单形式确认,也可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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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地址变更 |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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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宣告死亡的处理 |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A至E类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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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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