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4月25日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的关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人保健康将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对开展的保险、健康管理等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特别提请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如果您投保的保险于2016年5月1日前承保、尚未收到营业税发票的,请您通知您的保险联系人或前往人保健康营业网点办理,如果所在网点原有营业税发票存量充足,可以为您继续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开具时间最晚不超过2016年6月30日。如果您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除非国家另有新政策出台,人保健康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二、由于增值税开票系统设置、发票领购等准备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人保健康在2016年5月初可能无法立即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待相关工作完成后,人保健康根据保单信息将尽快为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2016年5月1日后,人保健康将对开展的保险、健康管理等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以及发票管理要求,人保健康需要登记您的增值税开票信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是团体客户,请您在投保时提供盖章(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增值税发票信息采集表》以及相关附件,与其他投保资料一并提交公司。
《增值税发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您可以自行打印或到人保健康营业网点领取。
非常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