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6年]4号

2016年03月29日

 

      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认购人保投控-长城国兴金融租赁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投资计划”)。本投资计划由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控”)作为计划管理人,公司认购人民币2.8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人保投控,与公司同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定价政策

      人保投控以投资利率扣除必要且公允的年服务报酬及费用支出率作为定价政策,该定价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和一般商业规则。本投资计划的受托管理费对所有委托人按照一致费率收取,且在首先满足委托人预期当期收益的前提下提取。

本投资计划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上同类型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定价,本投资计划的受托管理费率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三、交易目的

      优化公司大类资产配置结构,提高投资资产收益率。

 
   
   四、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人保投控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书面意见。本次公司认购人民币2.8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该重大关联交易属于《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的单笔交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不再履行内部审查程序。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产”)作为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人,为公司账户配置本投资计划。人保资产依据相关流程完成本投资计划的配置工作。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投资计划在产品类型、资金投向和计划管理人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符合公司资产配置需求,收益较高、风险可控,固定利率条款在当前利率下行背景下,能有效防范利率下行风险,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具有积极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公司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公司认购人民币2.8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属于《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的单笔交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不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