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01日
案例回顾
2015年12月,刘女士为儿子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终身重疾险,包含身故责任。投保时,刘女士是投保人,王先生是被保险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公司默认法定受益人为身故受益人。2018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不幸的是,2023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关于30万元身故保险金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案例思考:这笔保险金究竟应归谁呢?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均未在投保单上的“身故受益人”一栏中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本案中的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该保险金应由被保人的妻子、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其的30万元遗产。
案例启示
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建议被保人根据自身需求考虑是否指定受益人,并咨询专业保险顾问或律师了解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此外,随着家庭状况变化(如结婚、生子、离婚等),应定期检查并更新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信息,确保其与当前家庭状况一致。这样可以确保理赔金按被保人意愿分配。
供稿:湖南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