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满期金"失踪"背后的联系断层
2024年1月,吴女士到保险公司,查询自己2012年投保的一份分红保险时,发现该保单在2017年已满期终止。但因未更新联系方式,吴女士未收到任何提醒,因此错过了满期金的领取!保单满期后公司曾多次通过吴女士投保时留存的手机号发送提醒短信,也前往留存的家庭住址进行了寻找,但都未能联系到吴女士。
案例二:"沉睡" 保单复活记
2023年4月,公司客服接到K先生来电,反映其保单多年未收到缴费提醒,且保单状态不明,要求查询。经查,该保单已于2022年中失效。工作人员核实系统中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发现与客户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客户因工作变动更换了电话和住址,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也未留意续期缴费短信,导致无法联系并使保单失效。最终,客服协助客户更新信息,并通过复效申请恢复保单效力。
风险分析:你的“失联”,可能让保单“失效”
投保人责任:吴女士和K先生更换了住址和联系方式,但未告知保单服务人员,也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联系方式变更,导致关键提醒“石沉大海”。
保险公司义务:保险公司通过短信、上门等方式尽力联系,但因信息过期始终无法触达。
风险提示:联系方式失效=失去保障“安全带”!可能错过缴费提醒、满期通知,甚至导致保单失效、权益归零!
避坑指南:3步锁定保单安全
*立即自查
登录保险公司官网 、官方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客服热线,确认预留信息是否准确!
*了解变更渠道
若信息有变,尽快通过公司柜面、官方APP、官方微信、客服热线等方式更新!
*定期检视
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保单信息,确保关键通知“永不漏接”!
你的保单,需要“双向奔赴”
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客户提供手机号码,这是公司与客户沟通的重要渠道。客户需确保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且准确。
供稿:福建分公司、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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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险】请立即自查!别让他们的遗憾重演!
2025-11-01
案例回顾
2015年12月,刘女士为儿子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终身重疾险,包含身故责任。投保时,刘女士是投保人,王先生是被保险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公司默认法定受益人为身故受益人。2018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不幸的是,2023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关于30万元身故保险金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案例思考:这笔保险金究竟应归谁呢?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均未在投保单上的“身故受益人”一栏中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本案中的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该保险金应由被保人的妻子、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其的30万元遗产。
案例启示
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建议被保人根据自身需求考虑是否指定受益人,并咨询专业保险顾问或律师了解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此外,随着家庭状况变化(如结婚、生子、离婚等),应定期检查并更新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信息,确保其与当前家庭状况一致。这样可以确保理赔金按被保人意愿分配。
供稿:湖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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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险】未指定受益人引发的家庭纠纷……
2025-09-01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购买保险产品。然而,不法分子却瞄准了这一市场,利用老年人对保险条款的不熟悉和对退保流程的不了解,进行诈骗活动。
案例详情:
李大爷是一位退休工人,几年前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某日,他接到一个自称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李大爷购买的保险产品存在风险,建议其退保并购买新的保险产品。对方还承诺,可以帮助李大爷办理退保手续,并退还全部保费。
李大爷听后有些犹豫,但对方不断强调风险,并承诺会全程协助办理退保手续。最终,李大爷决定退保,并将自己的保单、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提供给了对方。然而,几天后,他并没有收到退保款项,反而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数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老年人对保险条款的不熟悉和对退保流程的不了解,诱骗其提供个人信息和银行卡信息,进而实施盗刷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财产安全。
风险提示:
一、谨慎选择保险产品,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1.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官方APP或正规保险代理机构购买,避免通过不明来源或非法中介购买。
2.了解产品详情:在购买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障范围、保费缴纳、退保规定等重要内容。如有不懂之处,可咨询保险公司客服或专业人士。
3.定期审视合同:购买后,定期审视保险合同,确保自己了解产品的最新动态和权益变化。
二、严格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泄露风险
1.妥善保管证件: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等重要证件和信息应妥善保管,切勿随意提供给他人。
2.警惕陌生电话:接到自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时,要保持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如有疑问,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官方客服热线进行确认。
3.不轻易签字授权: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要随意签字授权,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
三、关注官方提示信息,理性维护权益
1.关注官方渠道:定期关注金融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等官方渠道发布的风险提示和动态信息,及时了解最新的金融风险。
2.理性对待退保:不要轻易相信“代理退保”等非法中介的诱导,如有退保需求,应通过正规渠道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
3.及时举报诈骗:如发现疑似诈骗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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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以案说险】“以房养老”骗局揭秘,守护您的养老钱!
近年来,“以房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受到不少老年人的关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设下重重陷阱,骗取老年人的房产和钱财。
案例回顾:
李阿姨年近七十,独自居住在一套价值不菲的房产中。某天,她接到一家“养老机构”的电话,对方声称可以帮她办理“以房养老”业务,每月都能领取高额养老金,还能免费入住高档养老院。李阿姨信以为真,便与对方签订了合同。然而,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李阿姨不仅没有收到承诺的养老金,反而发现自己的房产被低价出售,最终落得房财两空。
风险提示:
虚假宣传,高额回报诱惑:不法分子往往以“高额回报”、“免费养老”等为诱饵,吸引老年人参与“以房养老”项目。
合同陷阱,暗藏霸王条款: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对老年人不利的条款,例如高额手续费、提前解约违约金等,老年人稍不注意就会陷入圈套。
非法集资,资金安全无保障:一些“以房养老”项目实际上是非法集资,老年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可能血本无归。
如何防范:
*提高警惕,不轻信高额回报承诺: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承诺高额回报的“以房养老”项目,老年人要保持警惕,切勿轻信。
*仔细阅读合同,咨询专业人士:在签订任何合同前,老年人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避免掉入合同陷阱。
*选择正规机构,保障资金安全:老年人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以房养老”业务,并了解清楚相关政策和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老年人朋友们,养老钱是您的血汗钱,务必谨慎对待!
* 不要轻信陌生电话、短信或网络广告中的“以房养老”信息。
* 不要轻易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给他人。
* 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向子女、亲友或公安机关求助。
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养老金融知识和风险提示,守护您的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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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以案说险】深入理解保险条款,避免理赔纠纷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然而,保险消费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了解这些风险并掌握相应的保险基础知识,对于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通过以下吴女士的案例,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避免理赔纠纷。
案例背景
吴女士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在理赔时却发现,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疾病的理赔范围和条件在条款中有严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她购买保险时并未完全理解。例如,对于脑卒中这种特定的疾病,保险条款规定需要在确诊180日后,达到失去日常生活能力的标准,才符合理赔条件。由于吴女士不了解这些条款,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最终未能获得预期的赔偿。
案例分析
吴女士的案例反映了保险消费中常见的风险之一:条款理解不清。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只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却忽视了条款中的细节和限制条件。这些细节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可能会成为关键因素,直接影响理赔结果。
风险提示
为了避免类似吴女士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消费者需要清楚了解保险责任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满足理赔条件。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责任的界定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某些医疗保险可能只覆盖特定疾病的治疗费用,而其他疾病则不在保障范围内。因此,消费者应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2.详细了解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例如,某些医疗保险可能对既往病史、特定治疗方式或高风险活动导致的疾病不予赔付。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务必清楚了解这些免责情形,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理赔困境。
3.注意条款中的细节
保险条款中的细节往往决定了理赔的顺利与否。例如,理赔申请的流程、时间限制、所需提供的资料等,都需要消费者提前了解并做好准备。
4.咨询经办业务人员或拨打客服热线
如果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存在困难,可以咨询经办业务人员或拨打客服热线,确保自己对合同内容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比对,选择条款更加透明、服务更加优质的产品。
供稿单位: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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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7
【以案说险】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守护您的保单权益
案例背景
2024年9月,K先生向公司客服致电,表达了对名下保单状态的担忧。他反映近年来未收到任何缴费提醒,对保单当前状态一无所知。这一突如其来的关注,源于K先生对保险保障的重新重视。
案情经过
经公司核查,K先生的保单已在2024年中旬因未按时缴费而失效。进一步核对发现,系统中留存的K先生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均已与实际不符。原来,K先生近年来因工作变动频繁更换电话和住所,却因忙碌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他也未留意到续期缴费的短信通知,导致服务人员无法通过电话和地址与他取得联系,最终保单失效。
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客服人员迅速协助K先生更新了个人信息,并指导他完成了保单的复效申请,成功恢复了保单的效力。
案例分析
本案中,K先生的保单失效源于其个人信息的未及时更新。客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然而,K先生因工作繁忙忽视了这一重要环节,导致保险公司服务人员无法及时联系到他,进而影响了保单的效力。
风险提示
客户信息的不完整、不准确将直接影响保单服务和权益的享受。因此,当您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务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新。这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步骤,也是确保您能及时享受保险公司各项服务的关键。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请时刻关注您的个人信息状态,及时更新,避免因“失联”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您的保单权益,需要您自己来守护!
供稿: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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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以案说险:保险多元纠纷化解实例分析
案例背景
2024年6月,张女士因购买的一份医疗保险在理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张女士于2023年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但在2024年初因病住院治疗后,发现部分医疗费用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拒赔行为,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决定寻求多元纠纷化解途径。
纠纷化解过程
初步沟通:张女士首先通过保险公司的内部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但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她决定向当地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张女士向调解中心提交了详细的理赔纠纷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调解中心受理后,迅速安排了调解员介入调查。
调查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分别与张女士和保险公司进行了深入沟通。通过查阅保险合同、理赔记录和相关证据,公司给出的理赔结论合情合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责任内容,但由于张女士投诉后理赔人员未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张女士讲解保险条款,导致张女士对拒赔结果存有异议。调解员从中牵线,约双方责任人进行面谈,经过理赔人员现场讲解,张女士发现自己对保单保障责任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提交理赔材料时存在部分遗漏和不规范的情况。
达成协议: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考虑到张女士年事已高,保险公司出于人文关怀,在给付张女士原定理赔金额的基础上,还额外赠送其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同时,张女士也承诺在今后提交理赔材料时更加规范和完整。
执行监督: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中心对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及时支付了赔款,张女士也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效性:本案展示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保险纠纷处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调解中心的介入和调解员的协助,双方得以在平等、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有效解决了纠纷。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女士存在对合同条款理解不清的问题。这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内容,以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维权意识:张女士在发现理赔纠纷后,积极寻求多元纠纷化解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重要性。在保险纠纷中,消费者应敢于维权、善于维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的专业性:调解员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通过深入调查、了解案情,协助双方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这体现了调解员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中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总结
保险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是解决保险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保险纠纷中,我们应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选择合适的化解纠纷方式,积极寻求第三方协助,并遵循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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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以案说险】理性解读保险中的就医选择条款
当意外或疾病突然降临,你是否曾遇到过因就医医院不符合保险条款要求而被拒赔的尴尬境地?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提醒大家理性解读保险中的就医选择条款。
案例直击:非定点医院就医,遭遇理赔障碍
小余突发疾病,需前往医院治疗,但想到自己在某家医院有相熟的医生,便直接去了该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7天。病愈返家后,小余想起自己买过一份医疗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遇了拒赔。原来,他就诊的医院并不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保险公司以“未在指定医院就诊”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
深度剖析:定点医院的重要性
在多数保险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需在指定的医院或达到一定级别的公立医院接受治疗,方可获得理赔。这一条款的设置,旨在保障医疗服务的正规性和费用的合理性:
1.部分私立或民营医院可能存在乱收费、高收费、服务差等现象,保险公司通过限定定点医院范围,筛选出那些服务质量高、管理先进的医院,促使被保险人在这些医院接受治疗时,可以获得更为可靠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从而保障其健康权益。
2.为防止医疗机构与患者合谋故意扩大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以骗取保险金,通过限定就医医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此类恶意骗保行为,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法律温情:紧急救援的绿灯
诚然,就医选择条款在某些情境下为消费者设定了边界,尤其是面对突如其来的紧急状况,可能让人难以立即抵达指定的医疗机构。
但法律的温暖之处在于,它并未忽视这些特殊时刻的迫切需求。《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严谨体现,更是对每一个生命健康权益最深切的关怀与守护,让保险在关键时刻成为真正的避风港。
温馨提示:紧急就医非定点?理赔攻略需牢记
在紧急情况下,若您不得不在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请记得:
1.留存急诊证明:确保收集所有急诊就诊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急诊病历、诊断书、费用发票等,这些将是后续理赔的关键依据。
2.了解给付时限:不同保险公司对于非约定医院紧急就诊的给付时间限制可能有所不同,请主动咨询保险公司或查阅合同条款,了解具体的时间要求和流程。
3.尽快转至指定医院:完成紧急处理后,为确保理赔顺利及获得更好的持续治疗,请尽快转入保险合同约定的指定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并保留好转院的相关证明。
4.主动沟通理赔事宜:在紧急就医后,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申请,提供完整资料,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理赔延误。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只有在正确理解和使用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希望每一位消费者都能成为明智的保险消费者,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筑起一道坚实的保障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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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以案说险】保险新单回访:守护您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关键步骤
在保险领域,新单回访是保险公司根据监管要求,为维护客户保单权益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服务。然而,许多消费者往往忽视这一环节,导致后续可能出现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以下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阐述保险新单回访的重要性。
案例一:未重视回访导致误解
漳州市东山县的沈女士几年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疾险产品,保额12万元。2023年9月,沈女士来电表示投保时工作人员未告知保单具体责任,仅告知五年后可以领取出来,但目前了解到五年领取收益不高,要求全额退保。经保险公司核实,投保流程依法合规,回访内容真实有效。沈女士在回访时未重视问卷内容,仅仅单纯地回复“是”,导致回访录音无法成为发生纠纷时的有效证据。最终,虽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沈女士也承担了部分责任。
启示:新契约回访是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权益再回顾的过程,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投保人应认真核对保险单内容、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条款中的不解之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
案例二:回访成功解决疑问
客户李女士经过朋友介绍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多次联系客户进行新单回访,但李女士均未接听,导致回访不成功。后在业务员的协助下,成功联系到了李女士。回访过程中,李女士针对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提出了一些疑问,得到了客服人员的专业解答,表示满意。
启示:新契约回访是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所投保的保险产品进行一些重点解读和风险提示的重要环节。消费者应重视回访,对于不确定的问题要明确指出,也可以预约销售人员再进行详细讲解,确保自己对投保的权益完全清楚。
案例三:中途退保损失大
客户阿某于2021年6月23日为其配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6000余元,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期19年,保险期间终身。已缴纳3期,共缴纳保费1.8万元。后因经济原因无法再继续缴费,申请退保,但仅退回1000多元,损失巨大。
启示:新契约回访中,保险公司会向消费者明确说明退保损失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应认真听取并理解,避免因自身原因中途退保而面临资金损失和失去保单保障的风险。
总结
新契约回访是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电话方式、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针对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与投保人就是否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缴费情况、犹豫期权益等内容进行确认的服务过程。它不仅是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更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消费者应重视保险公司的回访,认真核对、阅读保单条款,防止销售人员的误导,避免自己理解上的偏差而失去一个更好地了解购买保险的机会。同时,也要警惕非法“代理退保”行为,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通过新契约回访,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保险权益,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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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一、案例简介
投保人王某于2018年6月购买健康天使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保额6万元。购买后于2022年12月办理了保单贷款业务。2023年11月王某欲办理客户资料变更业务时遇系统拦截,遂来柜面咨询。柜面工作人员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对该保单进行了核实。王某确有一笔保单贷款业务发生,而王某由于未及时接听业务人员的来电提醒导致该笔贷款逾期未还款。在柜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王某办理了保单还款和客户信息变更业务。
二、案例分析
保单贷款是指保险合同条款中具有贷款功能的险种,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不超过申请贷款时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以条款约定为主)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的业务行为。保单贷款需要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保单贷款业务时要充分了解还款日期、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影响等内容。如果超过规定还款日而未及时还款,可能会影响到保单效力。而当贷款本金和利息达到保单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在本案例中,投保人王某在办理保单贷款业务后未及时还款而影响保单其他业务的正常办理。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办理了保单还款业务,维护了自身利益和权益。
三、案例启示
1.保单贷款虽能解决投保人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但未按时还款则会产生罚息。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罚息金额会不断增加,加重还款人的经济负担。
2.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单则会中止。当发生意外或疾病等风险时,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从而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保单贷款能解决投保人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且在贷款期间保单仍为有效状态。但未及时偿还贷款金额而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保单则会中止,继而影响保单效力。保单贷款后规定期间内还款与保险利益息息相关,及时完成保单还款,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业务要求
(一)业务规则中关于保单贷款的要求
1.受理时间:保险合同有效且已过犹豫期,同时具有现金价值(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
3.投保人已身故者,必须先变更投保人方可办理保单贷款。
4.保单往期保费未交足者,需补交保费本息之和后可受理保单贷款。
5.已发生保费豁免的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质押贷款。
6.保单处于失效、解约、理赔、保全受理、满期终止、保单迁移、银行转账在途时,不得办理贷款业务。
7.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8.在贷款期间,投保人可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续期保险费。
9.贷款期内进行解除保险合同处理时,欠款利息和本金将从解除合同的解约金或保险金中先行扣除。
10.贷款期间内,客户在办理领取或退、减保时,如有未清偿的保单借款款项,系统会将上述款项扣除,优先偿还保单贷款利息和本金。将余额给付领款人。
11.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贷款利率按约定还款日次日的贷款利率执行。
12.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保单贷款申请生效后以下服务项目暂停受理:保单遗失补发、变更投保人、客户资料变更、个单解约、保单迁移、满期给付、部分领取等。
(二)业务规则中关于保单还款的要求
1.保单贷款期限自公司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投保人还款之日止,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2.贷款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到账日,结息日为投保人还款申请日。
3.根据还款日期来划分,保单质押贷款清偿方式有两种:
(1)提前清偿:客户可以在贷款或续贷期限界满之前偿还所贷款项及利息。
(2)到期清偿:客户可以在贷款或续贷款限界满之际偿还所贷款项及利息。
4.保单贷款清偿时利率以当时公布的最新贷款利率确定。
综上所述,保单贷款能解决投保人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且在贷款期间保单仍未有效状态。但未及时偿还贷款金额而当贷款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保单则会中止,继而影响保单效力。保单贷款后规定期间内还款与保险利益息息相关,及时完成保单还款,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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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保单还款,维护保单权益
2024-07-22
李女士新晋成为了一名宝妈,出于对孩子的爱护与责任,想要为刚出生的孩子购买保险,经朋友介绍,对某保险公司新出的一款分红险很感兴趣,认为可以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些保障,于是通过该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联系到了保险销售人员,业务员通过对客户需求、现状及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全面了解,发现作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爸爸没有任何保障,且宝宝尚未购买其他任何保险产品。于是保险销售人员为其详细讲解了一个成长期的家庭购买保险的基本原则,李女士经过深思熟虑后为其爱人配置了意外险和重疾险,为宝宝购买了医疗险和意外险。
案例分析:
李女士只考虑到孩子以后的规划,但忽略了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者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发生风险后对家庭经济来源带来的影响。保险销售人员根据“适当性”原则,对客户风险认知、家庭情况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温馨提示:
为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保险要选择正确的销售渠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规划,并按照自身的风险保障需求选购适当的保险。投保前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内容,了解购买保险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并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解相关专业性词语。如您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问题,请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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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循“三适当”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05-13
【案例描述】
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康先生单位给康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团体短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投保时康先生在健康告知中未告知自己2015年7月确诊“肝脏结节”、2020年1月确诊“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和肝占位性病变”的病史。2023年3月因主诉“发现肝脏占位7年7个月”住院治疗,出院时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并下腔静脉受侵;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等”,遂后康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书。
经保险公司调查得知:被保险人康先生2015年7月至2021年10月共有五次住院病历,其中2015年7月两次住院病历记录中,“CT诊断报告单”诊断意见为“肝右叶占位性病变,考虑恶性可能性大”,“血管造影与介入治疗报告单”意见为“肝癌,DSA下经肝动脉超-超选化疗栓塞治疗”,经与被保险人主治医生沟通,明确被保险人病历信息均属实。在事实及证据面前,康先生承认带病投保的事实,接受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康先生投保时有意隐瞒自己的病史,而该事实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做出是承保还是拒保的核保决定。后来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其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的事实,故做出拒赔的决定。
【风险提示】
近几年的保险纠纷案例,越来越多的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对客户未如实告知所做的拒赔结论,对于恶意骗保的行为,即使是合同生效满两年,仍有可能拒赔解约且不退还保险费。
那么带病是否可以投保?
答案是可以的,只要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符合险种投保说明书相关要求,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会根据事实做出加费、延期或者是责任除外等核保决定。若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示义务,须承担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从而保险责任终止的法律后果,最终损害的将是被保险人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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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024-03-26
甲状腺癌是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近年来我国甲状腺癌发病率显著提升,且女性发病率高于男性。甲状腺癌是重疾险中理赔概率较高的疾病,今天小编通过“以案说险”的方式,与你分享关于甲状腺癌重疾险理赔的注意事项。
案例描述
2021年6月李女士通过代理人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个人重疾险(含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责任),2022年7月李女士因体检结果异常入院进一步检查,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在理赔过程中经保险公司调查显示,被保险人出险情况属实,但组织病理报告结果为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乳头状癌,不符合“恶性肿瘤——重度”标准,但符合“恶性肿瘤——轻度”标准,保险公司按照轻症疾病责任进行比例赔付。
案例分析
2021年2月1日起,《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简称“重疾新规”)正式执行,判定恶性肿瘤需提供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的明确诊断结果,临床诊断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且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但以下六项属于“恶性肿瘤——轻度”疾病:(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需要注意,不同年龄段的客户罹患乳头状或滤泡状甲状腺癌的分期会有一定差异,具体判定标准如下图所示。

甲状腺癌的赔付标准是重疾新规的一个重要变化,重疾新规施行后投保生效的保单,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乳头状癌、甲状腺滤泡状癌和甲状腺髓样癌均属于“恶性肿瘤——轻度”。在本案例中,李女士于重疾新规施行后投保,应按照新的标准核实重疾责任,李女士提供了组织病理学的确诊报告且肿瘤形态学代码符合要求,但是TNM分期结果为Ⅰ期的乳头状癌,属于“恶性肿瘤——轻度”,按轻症疾病责任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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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甲状腺癌的重疾险理赔
2024-01-17
https://mp.weixin.qq.com/s/UJzYjYWF7Xn_DIOjKDOT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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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重复投保能得到多倍赔偿吗?
2023-12-04
https://mp.weixin.qq.com/s/XUK-aM2uy_1G35Cl3kQl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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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宽限期条款
2023-12-04
https://mp.weixin.qq.com/s/buXBInJBNUYueAF8qPcG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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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掉以轻心”的我,遇到《孤注一掷》的你...只是想核实一张保单,就被诈骗了?!
2023-12-04
不少刚刚购买了保险的朋友们,都在抱怨“为什么买份保险那么麻烦。”总会接到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问一些“简单”的问题,认为只是保险公司在“走过场、走形式”,不少人觉得这些客服电话没什么用处,甚至觉得是“骚扰电话”,拒绝接听。实际上,新契约回访—真的很重要......
【案例描述】
近期,客户章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因客户不太了解售后回访服务,三次回访电话均未接听,导致回访不成功。后在业务员的协助下,成功联系到了章女士,接到电话,她很气愤的抱怨“为什么我买份保险这么麻烦,天天给我打电话!”
听到客户的抱怨,回访人员耐心的解释,告知新契约回访对于客户的重要性。回访过程中,客户也针对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提出了一些疑问,得到了客服人员的专业解答,客户表示满意。
【风险提示】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回访制度,并在犹豫期内对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新契约回访是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通过电话方式、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针对投保人购买的保险产品,与投保人就是否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缴费情况、犹豫期权益、收益的不确定性、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等内容进行确认的服务过程,有严格的流程和服务标准。
简单来说,新契约回访环节一般是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所投保的保险产品进行一些重点解读和风险提示,再次提醒、督促消费者重视保险条款,再次强调部分保险产品风险的环节。是保障客户权益的措施之一,对客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对客户在犹豫期内,至关重要的一次提醒。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保险消费者往往忽视、敷衍、不愿意进行回访,甚至出现代访、拒访的情况。其实,这样做的话,对于消费者而言是自身权利的流失,新契约回访的内容关系到消费者切身的利益,消费者应认真核对、阅读保单条款,防止销售人员的误导,避免投保人自己理解上的偏差而失去一个更好地了解购买保险的机会,以免在后续理赔时,由于不了解保险保障、信息错误等问题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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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契约回访—很重要
2023-07-24
近几年,因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方便快捷、保费便宜等诸多优点,深受消费者喜爱,但自己在网上投保,无专业的人从旁指导,对既往病史、体检异常等需如实告知事项有些无从下手。
今天小编通过“以案说险”的方式,与你分享关于消费者如实告知的注意事项。
【案例描述】
2020年4月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为王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健康险,在投保过程中,对于健康告知所述内容,全部选择符合投保条件,并确认投保。
2021年2月王女士患尿毒症,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于2017年临床诊断为“高血压二级”,属投保前患2级以上高血压范围违反健康告知,保险公司以此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以网页形式在投保页面中对健康告知做了提示,客户投保前需阅读并确认健康状况方可投保成功。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李先生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人身体情况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次之所以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是因为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人曾患高血压的事实,而该事实已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结论。
【风险提示】关于如实告知常见的误区
※ 没住过院,无需告知
很多消费者自认为身体健康,从未住过院,健康告知全填“否”。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部分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疾病(如乙型肝炎、甲状腺结节等),实际可能会影响保险承保,导致加费、除外责任、延期甚至拒保,因此必须要如实告知。
※ 病已痊愈,无需告知
很多消费者认为,病已治愈,就不需要告知了。其实并不是这样,需要分情况看,有些疾病(如上呼吸道感染)等治愈率高,对保单的承保影响较小;但如果是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也存在着较高并复发的可能性,对承保影响较大,并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
※ 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不等同于健康告知
在购买保险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投保前做了体检,且结果都正常,所以无需健康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
不管是线下投保还是网上投保,健康告知都是很重要的。投保过程中,请如实告知既往的健康状况,仔细阅读投保内容和健康告知提示等材料,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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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告知很重要
2023-07-24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吴先生为妻子张女士投保了我公司“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保额30000元。2014年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于同年11月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儿子小吴。2019年小吴更换手机号码,但并未通知我公司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后保单进入缴费期,公司多次发送续期缴费通知短信均失败,业务人员也无法联系到本人及家属,直至保单失效终止。后小吴发现这份保单已经3年未扣费,通过客服热线联系到中支,要求进行复效,但此时该保单失效终止,且已过2年复效时限,无法进行复效。
【案例分析】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到,客户在更换手机号码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在账户无法进行续期自动扣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联系、通知投保人,造成保单失效、终止,给客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消费风险提示】
客户在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发现保单在进入续期缴费期后没有自动扣款也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以免造成保单失效,给客户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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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告知
2023-07-24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保险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时会听到这样的说法“投保容易理赔难”,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科普几个关于理赔的小知识,用以案说险的方式,让您了解理赔小常识。
案例一:关于免赔额
2020年9月份,王某为本人投保了1份医疗保险,后于2021年1月因“跟骨骨折”住院治疗,理赔报销时,因理算金额不足1万元免赔额,实际赔付金额为0元,客户对此表示不理解。
小编课堂:
免赔额是指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
像市场上常见的医疗险,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不同额度的免赔额。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赔付前,客户需先自行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超出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合同约定报销。
案例二:关于等待期
2019年5月12日,滕某为家人投保了1份医疗保险,2019年5月13日生效,后被保人于2019年6月3日因“重症肺炎、II型呼吸衰竭”住院治疗,理赔时,保险公司因出险时间在等待期内而拒赔,滕某对此表示不理解。
小编课堂:
等待期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保险产品都设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如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为30天,意外险没有等待期。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案例三:关于责任免除
2021年2月,金某为本人投保1份医疗保险,后于2021年6月因“尺桡骨骨折术后”住院治疗,理赔时,经保险公司审核,客户投保前曾因“尺桡骨骨折”住院治疗,本次出险属于条款约定责任免除,保险公司拒赔,客户对此表示不理解。
小编课堂:
责任免除又叫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规定对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有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任何保险产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己保的险种都包括对哪些事故的赔偿,哪些是除外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事故之后,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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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险:理赔知识知多少?
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