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认购人保-广东高速公路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投资计划”)。本投资计划由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本”)作为投资计划受托人,公司认购人民币8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人保资本,与公司同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定价政策
人保资本以投资利率扣除必要且公允的年服务报酬及费用支出率作为定价政策,该定价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和一般商业规则。本投资计划的受托管理费对所有委托人按照一致费率收取,且在首先满足委托人预期当期收益的前提下提取。
本投资计划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上同类型的债权投资计划定价,本投资计划的受托管理费率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三、交易目的
优化公司大类资产配置结构,提高投资资产收益率。
四、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人保资本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书面意见。本次公司认购人民币8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该重大关联交易属于《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的单笔交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不再履行内部审查程序。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产”)作为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人,为公司账户配置本投资计划。人保资产依据相关流程完成本投资计划的配置工作。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投资计划在产品类型、资金投向和投资计划受托人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符合公司资产配置需求,收益较高、风险可控,固定利率条款在当前利率下行背景下,能有效防范利率下行风险,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具有积极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公司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公司认购人民币8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属于《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的单笔交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不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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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健康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6年]3号
2016-03-28
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认购中国人保支农支小债权投资计划(中和农信)(以下简称“本投资计划”)。本投资计划由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本”)设立并担任受托管理人,公司认购人民币1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人保资本,与公司同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定价政策
人保资本以投资利率扣除必要且公允的年服务报酬及费用支出率作为定价政策,该定价政策符合行业惯例和一般商业规则。本投资计划的受托管理费对所有委托人按照一致费率收取。
本投资计划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定价,本投资计划的受托管理费率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三、交易目的
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结构,提高投资资产收益率。
四、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人保资本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本次公司认购人民币1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该重大关联交易属于《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的单笔交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不再履行内部审查程序。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产”)作为公司的委托资产管理人,为公司账户配置本投资计划。人保资产依据相关流程完成本投资计划的配置工作。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投资计划在产品类型、资金投向和受托管理人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符合公司资产配置需求,收益较高、风险可控,固定利率条款在当前利率下行背景下,能有效防范利率下行风险,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具有积极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公司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公司认购人民币1亿元本投资计划份额,本次重大关联交易属于《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中的单笔交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不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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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健康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6年]2号
2016-02-18
公司投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产”)、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本”)和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控”)等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于长期、持续关联交易。近日,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分别签署了《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第十七条规定,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
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分别签署了《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明确约定了关联交易范围、关联交易定价、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与公司同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所进行的本关联交易定价按照《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人保集团、保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并在《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进行了明确约定。
三、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办法》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针对《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其签署事宜,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签署<投资业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的书面意见。
四、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所进行的本次关联交易安排,有利于规范投资业务中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衔接投资业务中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及信息披露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并将充分提高公司整体账户的投资收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人保资产、人保资本及人保投控所进行的本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审阅有关资料后认为: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本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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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健康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6年]1号
2016-01-22
公司与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产”)签署《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需向人保资产支付2011年-2014年9月委托资产管理费58,680,809.18元。根据《保险公司管理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易协议
公司与人保资产于2012年签署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了双方在委托受托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2014年双方签署了《资产委托管理补充协议》,明确了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二、交易对手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人保资产,与公司同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三、定价政策
委托资产管理费率按如下方式执行: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按每日委托资产净值的1‰费率水平进行计提。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每日委托资产净值的0.8‰费率水平进行计提;若当年投资收益率达到投资指引要求的目标收益率时,委托资产管理费按0.9‰收取;若当年投资收益率高于投资指引要求的目标收益率的1.1倍时,委托资产管理费按1‰收取。
该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本次交易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公司总裁室审议批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数额已在相应年度公司财务预算中逐日计提。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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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健康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4年]4号
2014-11-10
201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转让北京西长安街八十八号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一致同意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北京西长安街八十八号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该项目于2013年12月9日正式签署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投资收益;交易定价是交易双方在公平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通过本次交易公司获得了一定收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本关联交易的全部文件,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认为本次交易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价格符合市场公允价格,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存在危害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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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健康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3年]6号
2013-12-20
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向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资产”)支付了2010年度资产管理费30,746,560.67元。根据《保险公司管理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交易对手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为人保资产,与公司同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二、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委托资产基础管理费率标准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在人保集团内部,相同资产规模下也属于较低费率标准。该笔交易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三、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本次交易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公司总裁室审议批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求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本次交易数额已在上一年度公司财务预算中逐日计提,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影响。公司已将本次交易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上述信息披露时间:2011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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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健康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11年]2号
201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