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因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因方便快捷、保费便宜等诸多优点,深受消费者喜爱,但自己在网上投保,无专业的人从旁指导,对既往病史、体检异常等需如实告知事项有些无从下手。
今天小编通过“以案说险”的方式,与你分享关于消费者如实告知的注意事项。
【案例描述】
2020年4月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为王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医疗健康险,在投保过程中,对于健康告知所述内容,全部选择符合投保条件,并确认投保。
2021年2月王女士患尿毒症,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于2017年临床诊断为“高血压二级”,属投保前患2级以上高血压范围违反健康告知,保险公司以此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之规定,以网页形式在投保页面中对健康告知做了提示,客户投保前需阅读并确认健康状况方可投保成功。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李先生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如实告知被保人身体情况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次之所以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是因为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人曾患高血压的事实,而该事实已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结论。
【风险提示】关于如实告知常见的误区
※ 没住过院,无需告知
很多消费者自认为身体健康,从未住过院,健康告知全填“否”。殊不知住院并不是判断疾病是否严重的标准,也不是判断能否承保的条件。部分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疾病(如乙型肝炎、甲状腺结节等),实际可能会影响保险承保,导致加费、除外责任、延期甚至拒保,因此必须要如实告知。
※ 病已痊愈,无需告知
很多消费者认为,病已治愈,就不需要告知了。其实并不是这样,需要分情况看,有些疾病(如上呼吸道感染)等治愈率高,对保单的承保影响较小;但如果是慢性病、重症疾病等,即使当时符合临床治愈,也存在着较高并复发的可能性,对承保影响较大,并存在无法获赔的风险。
※ 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不等同于健康告知
在购买保险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在投保前做了体检,且结果都正常,所以无需健康告知。《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示】
不管是线下投保还是网上投保,健康告知都是很重要的。投保过程中,请如实告知既往的健康状况,仔细阅读投保内容和健康告知提示等材料,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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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实告知很重要
2023-07-24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吴先生为妻子张女士投保了我公司“关爱专家终身重疾个人疾病保险”,保额30000元。2014年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并于同年11月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儿子小吴。2019年小吴更换手机号码,但并未通知我公司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后保单进入缴费期,公司多次发送续期缴费通知短信均失败,业务人员也无法联系到本人及家属,直至保单失效终止。后小吴发现这份保单已经3年未扣费,通过客服热线联系到中支,要求进行复效,但此时该保单失效终止,且已过2年复效时限,无法进行复效。
【案例分析】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到,客户在更换手机号码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在账户无法进行续期自动扣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联系、通知投保人,造成保单失效、终止,给客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消费风险提示】
客户在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进行联系方式变更,发现保单在进入续期缴费期后没有自动扣款也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以免造成保单失效,给客户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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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变更需及时告知
2023-07-24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保险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时会听到这样的说法“投保容易理赔难”,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科普几个关于理赔的小知识,用以案说险的方式,让您了解理赔小常识。
案例一:关于免赔额
2020年9月份,王某为本人投保了1份医疗保险,后于2021年1月因“跟骨骨折”住院治疗,理赔报销时,因理算金额不足1万元免赔额,实际赔付金额为0元,客户对此表示不理解。
小编课堂:
免赔额是指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属于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部分。
像市场上常见的医疗险,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有不同额度的免赔额。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赔付前,客户需先自行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超出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合同约定报销。
案例二:关于等待期
2019年5月12日,滕某为家人投保了1份医疗保险,2019年5月13日生效,后被保人于2019年6月3日因“重症肺炎、II型呼吸衰竭”住院治疗,理赔时,保险公司因出险时间在等待期内而拒赔,滕某对此表示不理解。
小编课堂:
等待期是指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保险产品都设有一定时间的等待期,如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为90-180天,医疗险的等待期为30天,意外险没有等待期。等待期一般是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算起,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案例三:关于责任免除
2021年2月,金某为本人投保1份医疗保险,后于2021年6月因“尺桡骨骨折术后”住院治疗,理赔时,经保险公司审核,客户投保前曾因“尺桡骨骨折”住院治疗,本次出险属于条款约定责任免除,保险公司拒赔,客户对此表示不理解。
小编课堂:
责任免除又叫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规定对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有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任何保险产品都不是万能的,总有一些不能赔付的责任内容。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自己保的险种都包括对哪些事故的赔偿,哪些是除外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事故之后,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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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险:理赔知识知多少?
2023-07-11
案例回顾
2015年12月,刘女士为儿子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终身重疾险,包含身故责任。投保时,刘女士是投保人,王先生是被保险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险公司默认法定受益人为身故受益人。2018年,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不幸的是,2023年,王先生因病去世。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关于30万元身故保险金的分配产生了争议。
案例思考:这笔保险金究竟应归谁呢?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人均未在投保单上的“身故受益人”一栏中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本案中的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该保险金应由被保人的妻子、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其的30万元遗产。
案例启示
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建议被保人根据自身需求考虑是否指定受益人,并咨询专业保险顾问或律师了解相关细节和注意事项。此外,随着家庭状况变化(如结婚、生子、离婚等),应定期检查并更新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信息,确保其与当前家庭状况一致。这样可以确保理赔金按被保人意愿分配。
供稿:湖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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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险】未指定受益人引发的家庭纠纷……
2015-09-01